尚德子公司中国资产遭冻结
行政规章违反宪法或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违反宪法则构成间接违宪。
随后,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兼军事委员会主席。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4年曾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决定任命了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等人员,以后又陆续通过了个别任免。
由于军事委员会是否要制定组织法,是个有争论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下来,但可以将原来分散于国家机构各节的类似规定综合为一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样,就便于将来酌情处理。在确立武装力量最高指挥权的同时,54年宪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明确了管理和领导武装力量建设的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武装力量的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体系中。军队建立政治工作制度,适时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队和平时期参加劳动生产。4月上旬,军队一定范围的负责同志在座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也提出,讨论稿中有关军事制度的规定比以前的宪法有重大变化,需要在军队内部发一个解释性文件,以统一全军的思想。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条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任免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和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和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摘要: 本文以较为翔实的资料,叙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军事武装力量与国家机构、宪法的关系,以及1982年《宪法》设立国家军委的经过。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意味着削弱乃至取消党对军队的领导?不是。------------------------[1] 有关情况可参见黄卫平、邹树彬主编:《乡镇长选举方式改革: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259页。
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与各级人大的关系比较复杂。各级政治协商机构也都如此。真实情况是,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8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代表质询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所以,把宪法关于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某种具体安排或选择不加分析地上升为一般原理,然后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建设中搞一刀切,很可能弊大于利。
1982年宪法在政治体制方面规定的内容代表了上世纪80年代初修宪者对它的一种理解方式,这种理解方式28年来变化很小。这方面能做的事情不少,其中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贯彻现行宪法的规定与精神,取消人大代表质询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制度化安排,取消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化安排。
后来据说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不够严谨,[10]而所谓不够严谨恐怕主要是易于突破计划的控制。就法院、检察院而言,它们在人员编制、预算等方面还要受政府的法外的控制。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革委会、法院、检察院和革委会所属机关提出质询。
根据宪法对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功能定位,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有权以法律为根据审查本级和下级国家机构中行政机关一切涉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论其行政行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根据宪法的这些规定,法院、至少其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其所审理的具体案件对其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最高法对地方性法规行使这种具体审查权并不妨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行使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与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一样,任何由政治、法律的原理和原则决定的东西都难免是空洞的,只有由经济力量和经济规律决定的东西才是过硬的、压制不住的,它必然在各个方面顽强地表现自己。在我国,只要中央实行的是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整个国家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地方国家机构大可不必依中央的样画葫芦。
就内部而言,我国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社会到市场经济社会、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转型过程,以富足、民主、法治和人权为标志的和谐社会建设也正在推进中。1978年《宪法》第28条、第36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
这种意识虽然没见诸文字表达,但它的确反映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按这种思路,在各级地方国家机构内,人大与法院、检察院间以及一府两院相互间的职权关系,同样也因此有更大的调整和改革空间。
至于地方某级人大对于上一级乃至最高国家机构的其他国家机关,其宪法地位并没有至上性。1979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30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种状况表明,欲全面落实人大制度,应该按照最有利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实施的模式在地方各级人大与相应的一府两院间分配职权。现行的1982年宪法实际上也取消了1978年宪法关于地方人大代表质询地方一府两院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权力受宪法限制集中表现为全国人大职权受宪法限制。人大至上观念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的正确反映,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制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8年《宪法》第42条和第43条分别规定: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法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4] 1982年修宪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本也是被列为质询对象的,但后来有人士提出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应受质询,结果这种意见被接受,所以删去了原有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人大制度是一种由诸多要素构成、受多种环境因素影响的国家权力横向配置体制。2、依照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平等观念。
翻开现行宪法,我们可以看到,这部宪法中只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第92条、第110条),它刻意取消了1978年宪法关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内容:现行《宪法》第128条只规定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可以说,从显性的法律到隐性的规则,现行人大与法院、检察院关系体制反映的是1978年宪法里人大对司法进行超限度监控的规定和精神,没有反映出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区别对待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给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更多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的精神。
这表明在我国,人大具有超越其他国家机关的崇高的宪法地位,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其地位具有无可置疑的至上性。人大至上观念也是如此。事实上,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的合宪性早就受到学界的质疑,[3]而且还有证据能够证明取消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正是1982年宪法的本意。[5] 列宁:《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同志和布哈林同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
美国在州这个层级实行的是类似于联邦的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小总统制,但在县市及其下的行政区域,则并没有实行联邦和州那种体制的,而是议会制、强市长制、弱市长制、县经理制、学区制等纷然杂陈的体制。这方面的情况应该有所改观。
所以,我国的各级国家机构组织体制,只要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特点,这种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确信逐步改变政治法律资源配置计划化的格局,扩大政治法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是我国社会政治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不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就中外的现实而言,当代社会的普遍观念是,在获得公共职位方面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是公民在政治法律领域最重要的权利。但是,不论怎么说,在世界范围内,人大制度是与美国的总统制,英国、日本的议会制,以及法国、俄罗斯的半总统(或半议会)制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并称的体制,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模式。
国家占有的财产总量和在一国现有全部财产中的比例,是与国家的权力在全部法权中所占的比例相对应的。[9] 例如,在所有由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兼政府公安部门首长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实际上处于比政府的公安部门还低的位置。从现行《宪法》第73条和它取消1978年宪法关于地方人大代表质询一府两院的规定这一做法看,宪法透露出的要将各级法院和各级检察院排除在被质询对象之外的信息是非常清楚的。实施宪法与评论宪法或讨论宪法的应然状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
至于法官、检察官个人违法犯罪,自然是依法该怎么查处就怎么查处。本声明为本文的组成部分,任何网站转载本文请勿删去本声明】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大制度 。
概括地说,法院、检察院当然应该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们是在承认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讨论这样两个具体问题的:(1)法院、检察院对哪一级人大负责、受哪一级人大监督更能符合既遵循了人大制度的原则,又能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2)法院、检察院用什么形式对人大负责较恰当、较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这两个问题前文都有所讨论。绝对化的人大至上观念是在1982年宪法通过和生效后,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逐步反映到我国的法制中去的,是在立法过程中形成的。
显然,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需要的不是修宪、释宪,而是解放思想、实现人大制度理念更新。通常,说人大至上,只表明某级人大相对于同级或下级国家机构的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其宪法地位具有至上性。